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3-補-2056-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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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6號 原 告 陳盈洲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陳麗珠 陳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訴外人陳林月女與被告2 人於民國94年12月19日就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即臺中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各2分之1)所為已買賣為 所有權登記原因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二、被告2人就系爭房屋及 系爭土地,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雖各不相同,惟自經 濟上觀之,各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前揭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應以上開系爭土地及房屋之價額為準,是依土地公告現值及 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 8萬5,89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52.62平方公尺×113年1月 土地公告現值4萬6,600元/平方公尺+系爭房屋課稅現值3萬3,800 元)=248萬5,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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