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3-補-2079-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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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9號 原 告 蔡篤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莊林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莊林公司)於民國 97年9月15日經主管機關以97年7月15日經授中字第09734976350號函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除莊林公司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應由莊林公司全體董事即莊大正、莊士淦、莊許家菱、莊林春子為清算人,惟莊大正、莊士淦已分別於94年3月1日、111年12月14日死亡,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莊林公司現應由莊許家菱、莊林春子為清算人,而原告僅以莊林春子為莊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莊林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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