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補-2091-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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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孝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建松、李美葳、李裕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7,70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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