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補-2098-2024101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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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8號 原 告 邱奕翔 被 告 京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翔輝 被 告 佳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翔輝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起訴後已撤回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請求,故本院僅 就聲明第一項及第四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4萬元(3780萬-177 6萬=2004萬元);訴之聲明第四項則以80萬元計算之。總計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3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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