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補-2099-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9號 原 告 台灣窗簾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牧辰 被 告 王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孳 息,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之孳息,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孳息 ,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之孳息,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 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5,000元,及其中9 75,000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220,000元自民國108年 4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 ,就其中220,000元部分,應併算108年4月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 13年9月2日止之利息為59,430元【計算式:220,000元×5%×(5+14 7/365)年=59,4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1,254,430元(計算式:1,195,000元+59,430元=1,254,43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