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補-2117-202410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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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7號 原 告 來如一 訴訟代理人 鄭仲昕律師 李昭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麟、簡呈恩、陳怡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