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補-2121-202410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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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1號 原 告 徐美鳳 被 告 中友綠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仁慧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 上列當 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因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提出起訴 理由狀(需附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