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CDV-113-補-2150-202411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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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0號 原 告 陳惠美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陳心瀅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 字第231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0,0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 後,尚應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