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補-2155-202411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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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宸睿創意設計企業社即羅素渝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6,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