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CDV-113-補-2164-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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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64號 原 告 黃水獅 被 告 黃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2第1項各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被告 與黃清中間於民國111年4月16日就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為標的之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將 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4月16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塗銷。原告兩項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均係回復系爭土地所有權 登記之狀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為準 。據原告所提出之全國贈與資料清單所示,系爭土地之價值共計 新臺幣(下同)140萬7139元(計算式:28萬9430+14萬4570+90萬18 20+7萬1319=140萬7139),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萬713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附表:(幣別:新臺幣、單位:元、面積:平方公尺) 編號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核定金額 1 臺中市○○區○○段000號 160.3 36分之5 28萬9430 2 臺中市○○區○○段000號 80.07 36分之5 14萬4570 3 臺中市○○區○○段000號 499.47 36分之5 90萬1820 4 臺中市○○區○○段0000號 39.5 36分之5 7萬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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