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醫療)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補-2171-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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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1號 原 告 蔡順成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施志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