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189-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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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9號 原 告 俞貞國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兆隆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萬6,8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8 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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