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補-2192-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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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2號 原 告 旭建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被 告 大統嘉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發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3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4萬715 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4萬715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7萬77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7 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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