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13-補-2196-202410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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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6號 原 告 江宗縈即易聖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