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補-2211-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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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1號 原 告 林思妙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雯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