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補-2217-202410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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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7號 原 告 王堯天 被 告 弘光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黃月桂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