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補-2228-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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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8號 原 告 日生化工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友田貴士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被 告 軒裕整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日圓7,000萬元,依臺灣銀 行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19日)之日圓現金賣出牌告匯 率為:日圓1元兌換新臺幣(下同)0.2277元,有臺灣銀行歷史 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 3萬9,000元【計算式:7,000萬元×0.2277=1,593萬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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