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補-2230-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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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0號 原 告 許惠英 被 告 石朝泮 石朝鈴 石朝鍠 石秋婉 石復賓 黃鈺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413,486元【計算式:36,000元/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 告現值)×832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1/35(原告應有部分)=9 ,413,4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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