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CDV-113-補-2242-202412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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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2號 原 告 柯郁鈴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9萬7,569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840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萬6,943 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3日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第2項聲明請求被告豁免後續保費84萬3,948元。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查聲明第1項部分,就請求113年1月23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本件訴訟起訴之前1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部分,核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之孳息,依前開規定應併算其價額,故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萬3,621元【計算式:706,943+706,943×(241/365)×10%=753,621,元以下4捨5入】。第2項聲明請求豁免後續保費,則請求豁免之保費數額即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欲獲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84萬3,948元計算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9萬7,569元(計算式:753,621+843,948=1,597,56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