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補-2254-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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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54號 原 告 英廣連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尚仁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被 告 莊尚仁 莊尚義 莊尚文 莊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於被繼承人莊永堆之遺產範圍內向 原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及其中1,200萬元自民 國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3,800 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依據前揭說明,就其中1,200萬元部分應併算104年7月1日至起 訴前1日即113年9月19日止之利息為553萬3,151元【計算式:12, 000,000元×5%×(9+81/365)=5,533,1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53萬3,151元(計算式:5,000萬 元+553萬3,151元=5,553萬3,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75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