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V-113-補-2260-20250206-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0號 原 告 張郭玉雨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柯宏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鄰地通行權 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 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之規定 ,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 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 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原告就附圖所示,為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 地,及被告臺中市○○○○○○○○○○○○○段0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通行前項土地,並不得為營建、 設置障礙物或其他妨礙原告人車通行之行為,其2項聲明之利益 均係得以通行被告所有之土地,經濟目的實屬同一,則本件訴訟 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計算之。本件 依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評估系爭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上 開土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9785元,有估價報告書 在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萬978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