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補-2262-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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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2號 原 告 陳淑鳳 被 告 林芸如 張竣雄 王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40 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請求就附表所示 之抵押權塗銷登記。惟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未陳報附表所示抵押擔保標的(下稱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參考與系爭不動產相同地段、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相近之土地及房地,起訴前2年內之同段428-6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00號房地最新交易價值為土地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59,000元、房地每平方公尺折算為每平方公尺約為390,302元(計算式:1320萬元÷33.82㎡≒390,30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價額應為177,445,964元【計算式為:426地號土地59,000×3.52+房地部分390,302×292.43≒114,343,694元】,而原告自陳欲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則為18,000,000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以較少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價值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需陳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 抵押擔保標的 最高限額抵押權內容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 收件年期字號:113年中正他字第016890號 113年中正他字第016888號 113年中正他字第016889號 登記日期:113年8月28日 權利人及債權額比例:林芸如750/1200 張淑姿250/1200 王志平200/1200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萬元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號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號 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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