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補-2265-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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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5號 原 告 王大中 被 告 朱樹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0,000元(參卷 附預售屋買賣換約協議契約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5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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