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補-2282-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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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2號 原 告 孫英尹 被 告 孫士欽 新竹縣○○市○○○路00巷0號14樓之6 孫阿鉛 孫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0萬4,90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75 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為準。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建物之市場實際交易價額之2分之1。然查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並無實際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建物同位於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168巷之房地,於民國113年6月之交易總價為1380萬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為憑,扣除該筆交易所座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依113年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後,就房屋部分(總面積141.96平方公尺)之交易價額應為817萬1,072元(計算式13,800,000-36,800×152.96=8,171,072,元以下四捨五入),則該房屋每平方公尺單價為5萬7,559元(計算式:8,171,072÷141.96=57,559,元以下四捨五入),參以該筆交易之房屋與系爭建物同為二層樓建物,屋齡相當,原告亦陳稱:豐東路168巷61弄的建物與系爭建物是差不多時間興建,都是兩層樓的透天厝等語,上開交易單價應堪作為認定系爭建物於起訴時價值之計算依據,故系爭建物(總面積118.31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價值應為680萬9,805元(計算式:57,559×118.31=6,809,805,元以下四捨五入),則系爭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之價值應為340萬4,903元(計算式:6,809,805×1/2=3,404,90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0萬4,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759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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