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補-2295-202410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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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宋曉菁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龍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彭政忠、程光皓發支付命令(即113年度司促字第2458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2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