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補-2299-202410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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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9號 原 告 林惠宜 被 告 林欣宜 江柏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