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CDV-113-補-2317-202410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7號 原 告 廖新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廖壬生之繼承人廖大欽 廖壬生之繼承人廖麗娟 廖壬生之繼承人廖淑真 廖壬生之繼承人廖耀宗 廖壬生之繼承人廖志寬 廖壬生之繼承人廖文軒 廖壬生之繼承人廖文芳 廖壬生之繼承人廖美珠 廖壬生之繼承人廖錦全 廖壬生之繼承人廖美紅 廖壬生之繼承人廖佳宏 廖壬生之繼承人廖朝乾 廖壬生之繼承人廖明坤 廖壬生之繼承人廖恆儀 廖棟樑 劉光武 柯美麗 廖志強 廖志昇 廖純紋 劉仲庭 劉仲昌 劉仲彬 張振興 張偉堯 張偉傑 張恩嘉 廖新來 林廖秀桃 廖秀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 、第77之11條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前開土地面積依序為378方公 尺、16173平方公尺、5723平方公尺、387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依序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00元、500元、530元、530 元,原告應有部分均為21分之1,因分割所受利益為65萬2379元 (①378平方公尺×1400元×1/21=2萬5200元;②16173平方公尺×500 元×1/21=38萬5071元;③5723平方公尺×530元×1/21=14萬4437元 ;④3870平方公尺×530元×1/21=9萬7671元;①+②+③+④=65萬2379元 ),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5萬237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16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