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CDV-113-補-2318-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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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8號 原 告 吳明原 被 告 吳明奇 吳茂森 吳茲瑩 吳惠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為請求被告等4人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2,927元及 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各 應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 付原告8,672元,及各自每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13,596元【計算 式:552,927元×4人+8,672元×26個月(自113年7月10日起至115 年8月10日止,共26個月)×4人=3,113,59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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