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319-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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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 告 豐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豐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豐勢通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 3年度司促字第233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 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9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視為起訴,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包含原告請求之起訴前所生利息,其價額 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303萬4,274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09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0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3年5月15日 113年8月8日 (86/365) 6% 2萬1,205.48元 2 利息 150萬元 113年6月17日 113年8月8日 (53/365) 6% 1萬3,068.49元 小計 3萬4,273.97元 合計 303萬4,2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