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V-113-補-2323-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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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3號 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被 告 鍾復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自民 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依據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30日止之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26,027元【計算式:10,000,000 元+10,000,000元5%365日×92日(自113年7月1日起計算至同年 9月30日止,即92日)=10,126,0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1,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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