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CDV-113-補-2331-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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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1號 原 告 石煥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曼君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6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 37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 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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