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V-113-補-2333-202410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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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 告 廖敏成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被 告 鍾佳蓁 林○○(年籍資料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261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林○○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鍾佳蓁所有;備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林○○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3年9月18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鍾佳蓁所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先、備位聲明間為選擇關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依原告於家事起訴狀之主張,至少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計算式:2,500萬元×應有部分1/2=1,250萬元),而本件先位聲明第1項、第2項之請求,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僅計算其一即為已足,故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50萬元。再查,原告本件之債權額依原告於家事起訴狀之主張,應為600萬元,顯低於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1,250萬元,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債權額計算,即為600萬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先、備位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50萬元。 三、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5樓之6房 屋及所坐落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其內容皆不得遮隱,並補正被告林○○之完整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系爭不動產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地 號 1 臺中市 西屯區 上石碑段 2041 1,890 464/100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5樓之6 22層鋼筋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