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補-2345-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5號 原 告 林云樂 被 告 浦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賴有昇 被 告 陳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9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 ,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3日(見本院卷第9頁之 本院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45萬4,95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2,190,000元+利息26 4,954元=2,454,9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利息計算詳見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19萬元 1 利息 219萬元 113年2月1日 113年10月3日 (246/366) 18% 26萬4,954.1元 小計 26萬4,954.1元 合計 245萬4,954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