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補-2346-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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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6號 原 告 樸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滄松 被 告 艾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 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8萬7951元,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1008萬79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9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