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託費用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補-2352-202410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2號 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美華、李東財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