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CDV-113-補-2357-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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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7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煒壬 訴訟代理人 柯怡君 被 告 張育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000元,即請 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國 113年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現值為29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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