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CDV-113-補-2360-202410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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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0號 原 告 劉宇杰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郭子威、呂國維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