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CDV-113-補-2363-202410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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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3號 原 告 陳OO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信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