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補-2364-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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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4號 原 告 卓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偉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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