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378-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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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樂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勳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柯凰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