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補-2381-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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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1號 原 告 呂志銘 呂玳文 呂昌哲 廖美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 2,87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萬0,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萬2,8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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