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完成管理委員會換屆移交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補-2383-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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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3號 原 告 戴龍寺 被 告 張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完成管理委員會換屆移交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自收受判決書起 7日內將莒光新城住戶規約(下稱系爭規約)附件十之一文件及 財產移交予原告。觀之原告所請求交付之文件其種類包括圖冊類 、名冊類、財務類、會議類、證照類、文書類、設備類、財產類 、規約類、業務類等類別之文書(詳見附證一),上開文件核屬 財產權,且價值無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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