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補-2385-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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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5號 原 告 林裡 林舒緹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奕工程行即王明信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1萬元(計算式:223萬元+178萬元=401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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