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3-補-2393-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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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3號 原 告 何枚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梓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0萬5,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66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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