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2394-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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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4號 原 告 吳品芳 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東叡、吳建寬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8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80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