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補-2395-202410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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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5號 原 告 陳瓊妃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孟儒律師即林洛 宇之遺產管理人(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 第269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86,900元,應繳裁判費30,60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 00元後,尚應補繳30,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