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CDV-113-補-2396-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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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6號 原 告 黃卉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硯欽、黃琬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