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返還定金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補-2398-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8號 原 告 李翊嘉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育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