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CDV-113-補-2399-202411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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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9號 原 告 隋慧妍 被 告 趙國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90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3 樓之1,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系爭房地買 賣契約書,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