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補-2402-202410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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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2號 原 告 曾亭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珮佩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淑鈴